但,在现实日常也会出现这种情况:出租合同终止之后承租人继续占有、用出租物,承租人也并未请求承租人返还出租物,同时当事人未对是不是续签出租合同进行协商。对于这种状况,《民法典》规定,“原出租合同继续有效,但出租期限为不按期。”
关于出租合同的默示更新,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(1)原出租合同终止。(2)承租人在出租合同终止后继续用出租物。(3)出租人对于承租人继续用出租物的事实没提出异议。但大伙应当注意,出租合同默示更新后所产生的合同为不按期出租合同,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,只不过应当给他们预留适当的筹备时间。